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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碳钢板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7年12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等国家的热轧碳钢板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2.9%~90.83%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6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碳钢板产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81015、72081030、72081060、72082530、72082560、72082600.30、72082600.60、72082700.30、72082700.60、72083600.30、72083600.60、72083700.30、72083700.60、72083800.15、72083800.30、72083800.90和72083900.15。2006年12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鞍钢集团的倾销幅度为31.09%,宝钢集团12.39%,本溪钢铁集团 57.19%,攀枝花钢铁集团65.59%,武汉钢铁集团65.59%,普遍为90.83%。2007年10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作出肯定性裁决。
  (中国贸易救济网12月29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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