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名优数据库 | 信息化培训 | 财经专题 | 企联动态 | 活动预告 | 500强掌门人 | 明星企业家 | 明星企业 |   
  首页 | 科技创新 | 管理新知 | 统计数据 | 政策法规 | 会展信息 | 行业信息 |
搜索
    当前位置:  中企联合网>>中企信息>>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5 分(含65 分)至60 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海关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发布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 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第五条第八款,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2 月15 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 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 年5 月20 日起施行。2005 年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 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五: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


 

上一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下一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科技部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十一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纲要 ·科技部《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发布 ·发改委等三部门《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主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4
中国企业信息交流中心 主办 北京华企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TEL:(010)68427607 68484581 68716012